公司未实缴,股东将没有个人财产安全可言!

公司未实缴,股东将没有个人财产安全可言!
时间:2024-12-29
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特别增加了这一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也就是说,根据这条法律,对未实缴的股东来说,一旦公司资不抵债。
法院就会开出如下两个判决:①员工/债权人将把未实缴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认缴范围内以个人财产对自己赔偿;②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立即完成实缴。
可以发现,已实缴的股东可以高枕无忧,免受公司债权波及;而未实缴的股东,虽然未届出资期限,但仍然需要为公司承担债务。
变“认缴制”为“实缴制”,堪称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动。尽管还有“5+3”的宽限期,让很多公司管理者误以为实缴并不着急,可以等到期限再出资,但这其实是无视了“实缴制”背后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变动。可以说,在新《公司法》以后,股东没实缴,就没有个人财产安全可言!